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申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七条申诉申请书须阐明下列内容:
(一)注明申请人自然情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依据和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申诉书中未针对处分决定提出具体依据与理由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申诉规定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情况下做出书面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当阐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查、处理的时间及方式;
(五)审查、处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七)做出重新调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条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执行。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议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重新调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直接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应当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做出复查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人须提交撤销申请,申诉工作终止。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申请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1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前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旁听。旁听人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听证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主持人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十八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工作部(处)人员担任,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负责协调安排申诉方申诉、处理决定原始经办人发言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听证记录人应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并签名。听证笔录应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