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
优秀团支部评定办法
为充分发挥学生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定对象: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所有自然班。
第二条参评个人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尊师爱校、品行端正、学业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所有个人评优项目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者;
5.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三条评定细则
(一)优秀学生
1.按各学院人数的10%评定;
2.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3.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按各学院人数的4%评定;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品学兼优;
3.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4.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三)优秀团员
1.按各学院人数的4%评定;
2.积极参加或组织团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3.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4.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优秀寝室长
1.按各学院寝室长人数的4%评定;
2.所在寝室在公寓卫生、安全、纪律、党团建设及公寓文化建设有突出表现;
3.有较强的责任心,团结同学,任劳任怨,在寝室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所在寝室学年卫生检查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五)优秀学生团支部
1.按各学院团支部总数的10%评定(团支部多的学院最多限报3个)。
2.评定条件
(1)团支部能认真组织带领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理论知识,强化思想建设,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学习任务;
(2)有积极进取、团结向上、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支部成员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记录;
(4)支部学习气氛浓厚,考风端正,总体成绩良好;
(5)团支部班子健全,职责分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
第四条评定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4周进行评定。
第五条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各学院必须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